粤技服〔2023〕51号
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,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〈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(2023年版)〉的通知》(人社厅发〔2023〕31号)要求,自该文印发之起实行《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(2023年版)》(以下简称“《规程》”),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规程不一致的,以本《规程》为准,现结合我省实际,就执行申报条件等有关内容提出以下要求:
一、严格执行新版申报条件
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严格按照《规程》第一部分附录5《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》(以下简称“申报条件”),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。《规程》查阅路径: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-政府信息公开-法定主动公开内容-人才人事版块-技能人才栏目。考虑实际情况,我省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。
二、切实加强工作监管指导
各地市要高度重视、及时宣传贯彻《规程》有关要求,切实加强申报条件等《规程》相关工作落地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和指导,确保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。
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
2023年10月20日
认定条件:
一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五级/初级工
1.年满16周岁,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
2.年满16周岁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
二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四级/中级工
1.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
2.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/初级工职业资格 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3年
3.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
三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三级/高级工
1.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
2.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 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
3.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 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
4.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 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
5.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 (职业技能等级) 证书,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
6.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 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
四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二级/技师:
1.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。
2.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,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3.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4.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、技师学院毕业生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。
5.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、技师班学生。
五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一级/高级技师:
1.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/技师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。
2.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,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/技师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3.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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